昆明市公安局 昆明市工商局
昆明市金融办(筹) 昆明市信访局
致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集资
参与人的公开信
根据金融监管部门对云南金座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座公司”)经营活动的调查,认定金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省、市公安机关立即对金座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并于2009年8月依法对公司董事长包崇华等9名公司管理人员采取了强制措施,同时依法查封、扣押了涉案资产。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确保案件查处工作依法、公正、公开的顺利进行,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金融办和昆明市信访局现向广大参与人发表公开信。
一、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金座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行为,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使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金融监管部门对金座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认定金座公司的非法集资活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定性进行立案侦查,是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拘留审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是为了使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希望广大集资参与人对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活动予以支持、配合,并欢迎到公安机关举报案情。举报情况若经查证属实,将作为定案的证据。在公安机关案件侦查终结,依法将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移交专案组后,会按比例清退集资参与人。
三、信访部门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工作,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将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对群众反映涉及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目前,少数金座公司非法集资参与人不理智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希望大家冷静、理智地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妥善处理此事。对不听劝告,扰乱或者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参与人如有问题,请到市和县(市)区信访局反映。希望广大参与人相信政府一定会以负责任的态度,依法、公正、公开作出处理。
举报电话:
昆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0871-3561100
五华分局经侦大队:0871-4121990
盘龙分局经侦大队:0871-3387819
西山分局经侦大队:0871-4108420
官渡分局经侦大队:0871-7190120
安宁市公安局:0871-8699110
晋宁县公安局:0871-7802823
石林县公安局:0871-7786110
宜良县公安局:0871-7594771
东川市公安局:0871-2128110
禄劝县公安局:0871-8965600
嵩明县公安局:0871-7911110
寻甸县公安局:0871-2657567
富民县公安局:0871-8811110
呈贡县公安局:0871-7479110
咨询电话:
昆明市金融办电话:0871-3179260
昆明市工商局电话:0871-4153978
昆明市信访局电话:0871-3131892
五华区信访局电话:0871-3624619
盘龙区信访局电话:0871-3162312
官渡区信访局电话:0871-7173996
西山区信访局电话:0871-8227398
东川区信访局电话:0871-2122355
安宁市信访局电话:0871-8695077
呈贡县信访局电话:0871-7479473
晋宁县信访局电话:0871-7806068
富民县信访局电话:0871-8811960
宜良县信访局电话:0871-7530738
嵩明县信访局电话:0871-7911012
石林县信访局电话:0871-7793511
禄劝县信访局电话:0871-8999207
寻甸县信访局电话:0871-266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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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信访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非法集资特征
1.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未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的政策性规定由有关部门批准集资,没有批准权限部门批准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等几种情形;
2.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股权或其它形式;
3.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是往往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如以投资入股,签订转让合同等形式。
非法集资招数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反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 ,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